6部委将对地炼开展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
2016-10-26 09:42:26
摘要: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6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
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6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对已通过核查评估、获准使用进口原油的16家原油加工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其中,辽宁省、宁夏自治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1家,山东省13家。
据了解,2015年2月,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有关原油加工企业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有效促进了炼油行业淘汰落后、结构优化及产业升级。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6部委拟于近期开展此次专项督促检查。
督查内容包括四项:2016年以来生产经营、原油进口及加工使用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储气设施等承诺事项兑现及进展情况,保留生产装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2016年以来成品油消费税等税费缴纳情况;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成品油等主要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督查包括全面自查和现场督查。其中,在全面自查方面,《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会同财政、商务、税务、质检、能源等部门,对照督查内容,指导企业开展自查,系统梳理、查找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请于11月1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中央企业所属炼厂的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实施。在现场督查方面,《通知》明确,11月中下旬,6部委将抽调有关业务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5个督查组,赴企业开展实地督查。(中国能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