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 > 杨洪波:建议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杨洪波:建议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7-03-09 16:21:53

摘要:贵州华电塘寨(清镇)发电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杨洪波表示,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

\
──访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华电塘寨(清镇)发电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杨洪波
  中国电力报:在环保诉求如此强烈的今天,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提升火电竞争力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
  杨洪波: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创造性地在我国提出对排污权进行交易配置的管理思路。
  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的实质就是抓住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量。
  我国鼓励企业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行为,以电厂超低排放为例,如果按照当地环境管理要求,企业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企业若自行承诺实行超低排放,许可证当中除了核定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外,还要载明超低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备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时,除了对照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落实情况外,还要对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确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环保电价、减征排污费和税收等激励政策。超过许可排放要求的,将予以处罚。
  中国电力报: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杨洪波:截至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没有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程序和要件,因此在具体实施时多以各省、市的地方法规进行,致使具体操作中产生了很大难度。有的地方发电企业一旦在机组启动时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不但要返还环保电价补贴,还要面临高额的环保处罚。而有些地区则只需要返还环保电价补贴即可。
  还有就是操作层面缺乏技术规范。各地基本按照环评量核定,导致一些投产年代较久的老企业排污权无法核定。
  排污许可证不仅对企业排污浓度,还对排放总量进行监管,这就要求环保部门、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污染物监测、统计能力。需要有一套时效性强、准确性高的监测和统计方案,用于定期核算企业排放量。但由于企业数量较大,加上各地在排放量监测统计方面的力量普遍不足,各地都不同程度上存在“重发证、轻监管”的情况。
  中国电力报:针对排污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您有哪些建议?
  杨洪波: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法定程序和要件是顺利推进制度实施的关键。我建议,首先,国家应尽快将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程序和要件纳入法律中,使排污许可证制度用法律程序固定下来,更好地为污染防治、保护环境服务。
  其次,研究制定统一、可操作性的排污许可证发放规范,逐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程序、指标,提供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严谨性,确立程序公平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真正将该体系建设成为公平公正的污染管理制度。
  还有就是,在兼顾效率的情况下,适当引入排污许可的公众参与,提高制度管理的透明性。(中电新闻网 许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