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4-25 11:29:07
摘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降低本市部分用户用电价格。
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751号
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降低本市部分用户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4月1日起,本市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居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53分;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1分。调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规定,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2日
注:1.附件1、2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