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全面提速,发改委17天连发4文!
2019-12-18 16:15:01
摘要:11月22日-12月9日的17天内,国家发改委连续下发了4份关于输配电、电网开放监管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能源新闻网讯 进入2019年年末,电力市场化改革节奏加快。
国家发改委官网显示,11月22日-12月9日的17天内,国家发改委连续下发了4份关于输配电、电网开放监管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具体来看,分别是11月22日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2月6日下发的关于《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9日下发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2月9日下发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件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公开信息显示,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目前仍处于意见征求期内。
从政策中心上看,《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着眼于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保障性收购问题,《办法》表示,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优先发电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形成的交易电价对市场交易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办法》称,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为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足额收购,及时结算电费和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办法》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惩处机制,以保证推促可再生发电发展的政策能落实到位。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违反规定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当自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文件2:《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官网显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征求意见的周期接近1个月。
与前一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办法》一脉相承,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仍与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息息相关。该《办法》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二)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
(三)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同时,《办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一栏也对各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违规的惩处标准。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或依法给予处分。
文件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第三份文件是《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的有效期为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
据关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所述,与 2017 年发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 号相比,新版《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完善输电价格定义、新增投资认定条件。
(二)完善电量电费、容量电费比例计算方法。
(三)明确各省分摊容量电费计算公式。
(四)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
(五)简化准许成本、有效资产和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相关内
容。
文件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17天内,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涉及输配电、电网监管改革的第4份文件是《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有效期为2019年12月9 日至12月16 日。
据悉,在2016 年发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的基础上,最新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做了如下四方面的修整与完善。
(一)加强对企业的合理约束。
(二)优化核价范围和电价结构。
(三)加强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监测。
(四)建立准许收入平滑处理机制。
奏响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速号角
在业内人士看来,临近年末,作为能源政策主管部门之一,国家发改委密集发布涉及输配电、电网开放监管的政策性文件,对外释放是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提速的信号。
事实上,自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电力体制改革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但改革的进度与社会预期仍一定差距。
电改9号文件明确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离,主辅分离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系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电力统筹规划、以及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性供应。
据查询,中央电改9号文件共划定了28项重点工作任务。其中,第10条要求,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其他工作任务还有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以及国家电网近期正在实施的引入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等。
总体而言,当前社会上对加快、加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预期依然强烈,特别是在经济增速放缓,用电量需求趋于平稳,亟待减税降费政策拉动增长力的背景下,加大电力市场化改革力度,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将成为重要工具之一。
同时,加大电力市场化改革,在电力市场引入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开售电市场等,也将释放万亿级电力市场的活力,给社会和企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此外,深入推进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加快能源转型升级,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源快速发展,也与当前的电力市场结构和机制产生一定冲突与矛盾,令可再生能源电源无歧视公平接入电网,全面放开“隔墙售电”市场,多年来业界的呼声持续高涨。
综上,国家发改委连发4文,结合国家电网发布深改十条,2020年严控电网投资,加强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的举动,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或将全面提速。(能源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