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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聆达破产重整迎来关键突破 预重整投资人连续三年亏损 2025-03-31 09:20:10

摘要:ST聆达破产重整终于迎来了最新进展。根据公告,该公司已经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告显示,重整投资人上,分为两大部分,

ST聆达破产重整终于迎来了最新进展。
 
根据公告,该公司已经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公告显示,重整投资人上,分为两大部分,一为产业投资人;二则为财务投资人。其中,产业投资人为金寨金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微半导体”)及其关联方。而财务投资人则包括信托投资产品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具体重整方案上,将由ST聆达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发3.98亿股股份。其中,2.86亿股股票由金微半导体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剩余转增股票部分或全部用于清偿本次破产重整债务,偿债股票数量具体以重整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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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金微半导体取得重整后1.13亿股转增股票,占重整后ST聆达总股本的16.99%;浙江众凌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重整后2000万股甲转增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3.01%;财务投资人取得重整后1.53亿股股甲方股转增股票,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23.11%。
 
简单对比,重整后,产业投资人持股比例为20%,而财务投资人持股为23.11%,将超过前者。
 
转增价格上,则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甲方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6.1778元,则乙方(预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为不低于该交易均价的50%,即3.0889元。
 
据此概算,产业投资人需要支付的投资款约为4.1亿元。
 
而如果照此计算,此次财务投资人需要支付的资金约为4.7亿元,这也意味着此次ST聆达可以获得近9亿元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
 
不过,在公告中,此次协议仅明确了产业投资人的出资额,却未提财务投资人的出资额。
 
与之而来的关键问题是,上述资金是否可以完全覆盖该公司的现有债务。
 
财报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该公司的流动负债11.99亿元,非流动负债1.95亿元,合计13.94亿元。
 
当然了,鉴于该公司当前的现状,上述债务实际偿还金额存在着协商的余地。虽然此次预重整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与债务余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缺口,仍然也不是大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发布此次公告的同一日,该公司还公告,因为违规为其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EO)林志煌和投融资部副总监林春良与自然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涉案金额约 5,000 万元。王某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签订了投资协议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履约问题了,也就是到了预重整投资人需要拿出真金白银的时候了,这可能自然而然的涉及到了后者的资金实力了。
 
根据公告,在此次的两个产业投资人中,其实际控制人均为彭骞。
 
财务数据上,金微半导体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而浙江众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凌科技”)的数据则显示,2024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29亿元,净利润则为亏损1.18亿元。
 
数据还显示,众凌科技在2023年的收入只有2200万元,在2024年的收入出现了大增,但已经连续三年均处于亏损状态,且从2022—2024年每年的亏损额均过亿。
 
而从资产端来看,截至2024年末,众凌科技的净资产仅为2.64亿元,自身的资产负债率也达到了56%。
 
对于资金来源上,在公告中,并未做出详细的介绍,仅简单的表示,金微半导体、众凌科技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公告则显示,在资金支付上,则规定,如因乙方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乙方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重整时间上,公告则表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将按照经六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确保重整计划在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转增完成后,该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6.64亿股,原有股东的股份不可避免的面临被摊薄的结果。
 
公告还表示,本次重整后,上市公司将化解危机及消除债务负担,逐步提升现有业务的经营能力和调整现有业务结构,并借助产业投资人的产业资源优势,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择机、逐步引入产业投资人的电致变色 EC 膜材料或高精度金属掩膜版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业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型升级,并借助产业投资人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经验和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上市公司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最终经营方案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