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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等三部门:超层越界开采煤矿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2017-03-01 17:45:45

摘要:2017年3月1日,据国土部网站消息,国土部等三部门将于3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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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国土资源部等3部门将联合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根据3部门今天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除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外,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说,201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调查,这些事故企业大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且事故发生在超层越界区域内。有关部门在检查、暗访中也发现多处煤矿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威胁煤矿生产安全。
  国土资源部等3部门表示,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煤矿资源开采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重点对照煤矿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嫌疑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协调有关专业力量予以配合,及时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
  3部门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提出,对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法制网 郄建荣)